2017年11月27日 点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财政票据的领购对象必须是符合使用财政票据规定的具有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健全的单位,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符合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团体),首次购领财政票据必须向财政票据管理部门提交财政票据领用申请书、申请表、编办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定编文件(或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原件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介绍信(用于证明领票人属申请单位人员)。以下情况按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一、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需提交国务院或省级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属于行政处罚的,需提交涉及行政处罚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复印件加盖公章)和财政部门核发的《陕西省罚没登记证》(原件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属于政府性基金的,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属于教育收费的,需提交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原件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依据。
五、属于医疗收费的,需提交卫计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收费依据,医院须属非盈利性质。
六、社会团体符合《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规定的,申请表需加盖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双方公章及社会团体成立的批复文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协会章程。
相关文件完整提交后,符合领购条件的,财政部门给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根据不同收费项目核发票据。
附:财政票据领购申请表(下载填报)
长武县财政局
2017年11月24日